
发布时间:2018-10-15 15:37:43
近期,陕西、福建、上海陆续下调了国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其中上海与福建下调幅度高达30%,陕西下调10%。由此上海已经告别了收费排名第一梯队,只留浙江与北京领跑24省市:
截至目前,已公布二类收费标准的24个省/市/自治区中,浙江省及北京市的注册费用最高,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首次注册费用差值高达62,600元。24省/市/自治区平均首次注册费用为71,252元,3省市降低注册收费后,都已低于平均值。以下是24省/市/自治区收费标准对比表:
后续,还会有更多省市下调收费标准吗?小编将持续跟进,有新消息第一时间反馈给大家,接下来咱们回顾一下我国医疗器械注册收费的历史吧:
开天辟地——鉴定费!
1992年10月1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规定:
申请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交纳鉴定费,每个产品3,000元;
申请鉴定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新产品的单位向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查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交纳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步入正轨——“鉴定费”更名为“注册费”
2000年10月3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中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名称变更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暂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34号)中有关原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幸福来得突然——停收注册费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宣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再上征途——首次、变更及延续均收费
2015年4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明确5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事项:
首次注册费;
变更注册费;
延续注册费;
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