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6-01-05 11:37:37
来源 | 中国医药报
《办法》第15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区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通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可生产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止。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作出上述要求的初衷在于加强医疗器械跨省生产场地的属地管理,落实严格监管的理念。不管是原已设有跨省生产场地的企业,还是跨省新设生产场地的企业,都要对外省生产场地申请生产许可。而申请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获得所生产产品的注册证。最终,生产企业拿到的生产许可证和注册证上的信息是相互对应的。
然而,根据《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跨省生产场地单独申请生产许可,势必要转为企业形式,再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证,方能满足申请生产许可的条件。这就形成了矛盾——生产企业原来生产的产品已经具有注册证,为何还要重新注册?注册的流程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企业是否愿意“埋单”?
《公告》及时解除了业界疑虑生产企业最为担心的问题莫过于重新注册,重做临床评价,再走一遍从样品检测到注册申报的流程。对他们来说,时间和商机耽误不起。面对上述问题,《公告》的发布给很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带来了一场宝贵的及时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公告》有两大要点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对实践中存在的多种情形如何适用法规指明了路径。《公告》对原已设有跨省生产场地的生产企业调整的3种情形,从变更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生产许可、申请(首次)注册和申请生产许可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利于统一有关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的共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